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》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》和省、市土地管理等有关规定,按照安徽省人民政府《关于明光市2023年第4批次(工矿废弃地复垦挂钩)城镇建设用地的批复》(皖政地挂明〔2024〕1号),现将征收土地相关事项公告如下:
一、征收范围及面积
本次拟被征收土地位于苏巷镇苏巷村、明光街道吕郢社区、明光街道赵府社区、女山湖镇旧县村,共涉及11个地块,经批准同意,现将苏巷镇苏巷村、明光街道吕郢社区、明光街道赵府社区、女山湖镇旧县村范围内的集体农用地0.6809公顷(耕地0.4160公顷)转为建设用地并征收为国有,另征收集体建设用地0.0489公顷,合计批准建设用地0.7298公顷。详见下表:
被征地单位名称 |
征收土地地类及面积(公顷) |
||||
合计 |
农用地 |
|
建设用地 |
未利用地 |
|
耕地 |
|||||
苏巷镇苏巷村 |
0.0480 |
0.0480 |
0.0389 |
0.0000 |
0.0000 |
明光街道吕郢社区 |
0.1423 |
0.1090 |
0.0795 |
0.0333 |
0.0000 |
明光街道赵府社区 |
0.5239 |
0.5239 |
0.2976 |
0.0000 |
0.0000 |
女山湖镇旧县村 |
0.0156 |
0.0000 |
0.0000 |
0.0156 |
0.0000 |
二、征地补偿标准及农业人员安置
本次征收集体土地、集体土地上房屋、地上附着物及青苗补偿标准,按照《安徽省实施〈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〉办法》
《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全省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的通知》(皖政〔2023〕62号)《滁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征收集体土地上房屋、其他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的批复》(滁政秘〔2020〕111号)文件规定执行。被征收土地所涉及的农业人口,按照货币补偿和养老保险方式安置。
三、其他事项
1.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,明光市人民政府将对被征收土地实施征收。
2.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》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》有关规定,被征收土地范围内的土地所有权人、使用权人对批准的征收土地方案不服的,可以在本公告发布之日起60日内申请行政复议或6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。
3.本公告未尽事宜,均按照法律、法规和政策的有关规定办理。
特此公告。
2024年2月9日